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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雪平与朱海明、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雪平,朱海明,何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陶雪平,男。委托代理人许承英,男。被执行人朱海明,男。被执行人何春红,女。申请执行人陶雪平与被执行人朱海明、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海明、何春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雪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陶雪平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雪平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故该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一并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5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海明、何春红所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