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洪波与黄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波,黄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64号原告:杨洪波,又名杨长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高峰,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洪波诉被告黄高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杨洪波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