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严龚平、张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龚平,张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龚平,男,生于1999年6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元市利州区。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候晓华,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明,男,生于1998年3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高中肄业,无业,住广元市昭化区。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昭检公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龚平、张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龚平及辩护人、被告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日晚,被告人严龚平因自己无手机,在借用被告人张明手机玩耍后发现该手机有问题,便与被告人张明商量盗窃手机。被告人张明因曾就读于昭化中学,熟悉校内环境及监控安装情况,便提议到昭化中学盗窃手机。被告人严龚平同意后,二被告人步行至昭化中学外,翻越围墙进入学校操场,再沿操场边小路进入教学楼,在教学楼五楼寻找作案目标。最后,二被告人进入教学楼五楼英语组办公室,在该办公室靠楼道窗户位置的一张办公桌第2个抽屉内发现1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手机,在征得被告人张明同意后,二被告人将该包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事后,经二被告人清点,共盗得OPPO、VIVO、小米、VOTO、ECCETD、1+等品牌手机10部。所盗手机除被告人严龚平自用两部,被告人张明自用一部,送与李某1两部外,其余存放在张某处。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以昭发改价认【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的各型号品牌手机10部价值人民币10147.8元。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严龚平、张明在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白龙江”网吧被抓获归案,同时扣押VIVO牌手机一部(MEID:A100005A1F4373,IMEI1:864292039578750,IMEI2:864292039578743)。2017年8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小米NOTE3牌、ECETD牌、OPPOA59M牌、百立丰T2V牌、1+牌、小米N4牌、OPPOA57牌、VIVOY67牌、VOTO4G牌九部手机及二被告人退赔VIVOY51牌手机的赃款人民币694元发还李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龚平、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情况、被告人户籍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侦查实验笔录及照件、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及照件、扣押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龚平、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划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证实,二被告人共谋实施盗窃,无明确的分工,无具体的赃物处分意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所盗物品全部追回和退赔并已发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并考虑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适用非监禁刑对二被告人所居住村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雨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