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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彦章与李彦革、冯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章,李艳革,冯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章,男,63岁。被执行人:李艳革,男,汉族,64岁。被执行人:冯丽萍,女,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李彦章与被执行人李艳革、冯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李艳革、冯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彦章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4000.00元,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本金给付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75.00元,保全费1020.00元,合计1595.00元,由李艳革、冯丽萍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冯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蛟河支行有存款帐户,于2017年3月20日对该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内有存款0.32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冯丽萍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越山太平小区31号楼3单元5层41号面积为39.20平方米住宅已于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立案庭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本院评估、拍卖),并于2017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冯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李艳革、冯丽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