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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君与项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项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41号原告:王君,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项洋洋,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君与被告项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