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君与项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项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741号原告:王君,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项洋洋,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王君与被告项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