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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庭伟、李金刚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庭伟,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011—1号被拘留人:闫庭伟,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拘留人:李金刚,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011号被执行人闫庭伟、李金刚抢劫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庭伟、李金刚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