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庭伟、李金刚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庭伟,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011—1号被拘留人:闫庭伟,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拘留人:李金刚,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陵县。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011号被执行人闫庭伟、李金刚抢劫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庭伟、李金刚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