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桂平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桂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3025号罪犯白桂平,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桂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监狱认为,罪犯白桂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罪犯白桂平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桂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桂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