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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马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马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8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5857504A。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江,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马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对马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开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