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亮与被执行人曹乃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亮,曹乃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亮,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曹乃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李永亮与被执行人曹乃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乃皇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驿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乃皇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祎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