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1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付立、李莉萍、李湛、遂平县华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9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付立,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付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付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903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