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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1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付立、李莉萍、李湛、遂平县华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96号之四被执行人李付立,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付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付立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9031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赵学广执行员  王流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