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魏腾时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腾时,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腾时,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魏腾时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陕04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立即支付申请人魏腾时承包租赁款3890.2元及利息2423.23元,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立即支付申请人魏腾时承包租赁款23451元及利息14609.5元。诉讼费367元,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45元;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322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2016)陕04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36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