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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定明、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王定明,胥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101号原告: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沈传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努,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胥芳,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明、胥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盛豪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