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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菊明诉被告杨华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明,杨华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707号原告:何菊明,女,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红光乡。被告:杨华平,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何菊明诉被告杨华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何菊明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何菊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菊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榆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