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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文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087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蔡文国,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狮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蔡文国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报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文国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3.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被告人蔡文国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于2017年6月3日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B3栋厂房对面的山上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蔡文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文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文国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状态下驾驶无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文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肖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