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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林宁辉、东山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林宁辉,东山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公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856825317B。代表人:蓝亚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宗,男,该行职员。被告:林宁辉,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东山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电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69103630。法定代表人:张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林宁辉、东山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洪艺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