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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利权与兴文县大坝镇肖家湾硫铁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权,张志宏,兴文县大坝镇肖家湾硫铁矿,吴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权,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7日,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宏,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27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兴文县大坝镇肖家湾硫铁矿,住所地:兴文县大坝苗族乡。负责人王国兵。被执行人吴代广,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2)兴麒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权等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兴麒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