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长聃与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聃,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长聃,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邹学琴,经理。委托代理人滑葳。被执行人郭晓东,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长聃与被执行人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晓东于2017年8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合计人民币797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长聃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茂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