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华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华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15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华强,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珙县。因吸毒于2017年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华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浙0327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7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暂住房内容留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2017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暂住房内容留徐某、尹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3.2017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暂住房内容留龚某、尹某吸食毒品。4.2017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暂住房内容留徐某、尹某、龚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5.2017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暂住房内容留徐某、尹某、龚某以及龚某的朋友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原审法院以���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杜华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杜华强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第三、五节事实自己均不在场,且不明知他人有吸食毒品;自己系初犯,需照顾家庭,请求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1.2017年1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华强在其位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第一小区GA123-1号的暂住处容留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同年2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杜华强在上述暂住处容留徐某、尹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3.同月15日下午,杜华强在上述暂住处容留徐某、尹某、龚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4.同日晚上,杜华强在上述暂住处容留徐某、尹某、龚某和龚某的朋友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杜华强的供述,证人徐某、尹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关于原判认定的第三节事实,目前仅有尹某称杜华强容留其与龚某吸毒,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证实,故不予认定。杜华强提出该节事实不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原判认定的第五节事实,杜华强明知徐某、尹某等人来到其家中,徐某、尹某证实此前已和杜华强等人数次在杜华强家吸食过毒品,此次虽未告知杜华强去他家吸毒,但杜应该是明知的。杜华强不在场,但为他人提供了吸毒场所,亦属容留他人吸毒。杜华强提出该节事实自己不在场且不明知他人吸毒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华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鉴于杜华强能当庭认罪,已对其从轻处罚。杜华强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坚国审 判 员 孙彭聃审 判 员 郑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海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