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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贺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贺明,白方连,张宏,乔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6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杨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贺明,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方连,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宏,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平,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贺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