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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芬与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芬,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段芬,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红南路*号。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炎陵县霞阳镇坎坪村。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段芬与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段芬发现被执行人炎陵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