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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57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克坤、杨克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579号之五被执行人:杨克坤,男,1989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杨克鹏,男,199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XX,男,1988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丽丽,女,1986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姜文兵,男,1991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张磊明,男,1990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区。被执行人:李芬,女,198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代树龙,男,1989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余光辉,男,1996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剑,男,199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道平,男,1984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张爽(曾用名:张悦),男,1983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诈骗罪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终4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终46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额罚金人民币990000元及退赔案件被害人叶某、成某、王某、陶某、曹某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2937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在江西省南昌市银行有存款收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经过依法执行,现已经退赔被害人叶某、成某、王某、陶某、曹某人民币329370.3元。执行罚金445578.6元,剩余罚金544421.4元未执行。对于下欠罚金,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刑终46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未履行的罚金部分,应当由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继续清偿。发现被执行人杨克坤、杨克鹏、XX、万丽丽、姜文兵、张磊明、李芬、代树龙、余光辉、陈剑、黄道平、张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立即恢复对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