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祝慧娟与孙璁、薛晓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慧娟,孙璁,薛晓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30号原告:祝慧娟,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孙璁,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薛晓平,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负责人:杨松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慧娟与被告孙璁、薛晓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兴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慧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慧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祝慧娟承担。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