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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耿佃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耿佃华,李敏,耿臣,王春兰,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李发海,耿昕,姜桂花,丁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27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887号。法定代表人:耿佃华,经理。被申请人:耿佃华,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李敏,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耿臣,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王春兰,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鲁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姜桂花,经理。被申请人:李发海,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耿昕,女,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姜桂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丁学保,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耿佃华、李敏、耿臣、王春兰、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李发海、耿昕、姜桂花、丁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耿佃华、李敏、耿臣、王春兰、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李发海、耿昕、姜桂花、丁学保价值9952828.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耿佃华、李敏、耿臣、王春兰、山东玉康兴业幕墙有限公司、李发海、耿昕、姜桂花、丁学保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952828.3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9952828.3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