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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陕西新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同信源投资有限公司、苏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信源投资有限公司,苏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同信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苒,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信源投资有限公司、苏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同信源投资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款77495.34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并书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执349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晨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