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王洪梅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王东,王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6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587XF。负责人:郎兴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均,该支行员工。被告:王东,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洪梅,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告王东、王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人民陪审员  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