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鹏举与郭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举,郭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07号原告:张鹏举,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金花,女,现年约45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鹏举与被告郭金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鹏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举负担。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