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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鹏举与郭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举,郭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07号原告:张鹏举,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郭金花,女,现年约45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张鹏举与被告郭金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鹏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举负担。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