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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凯、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赵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孙凯,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志国,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孙凯与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志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