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矫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5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矫昆,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刘下道村向阳里36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矫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