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艳平、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平,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冯艳平,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宏,董事长。冯艳平与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6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艳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47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到车辆、房产管理部门及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101408、201101409、201101410、201101411、201101412、201101413、201101414、201101415、201101416的房产均被抵押,并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查封,本院对前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的车辆均被抵押,且上述车辆无法查找,故目前不能处置。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6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947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冯艳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