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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曾朋辉与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朋辉,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096号原告:曾朋辉,男,1979年1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倩,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同济中路甲5号。法定代表人:程丽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秋生,男,1962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大街隆盛东园5号楼4单元101号。原告曾朋辉与被告浩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曾朋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曾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