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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莉与陈树明、喻群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陈树明,喻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树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喻群芬,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黄莉申请执行陈树明、喻群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喻群芬所有的川CW28**号的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树明、喻群芬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