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莉与陈树明、喻群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莉,陈树明,喻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树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喻群芬,女,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黄莉申请执行陈树明、喻群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喻群芬所有的川CW28**号的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陈树明、喻群芬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