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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荣和与罗阿环、何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和,罗阿环,何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1400号原告:许荣和,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阿环,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何文秀,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许荣和与被告罗阿环、何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荣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阿环、何文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荣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罗阿环、何文秀共同偿还许荣和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25000元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15000元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1800元)。事实和理由:罗阿环因缺乏资金于2017年2月26日向许荣和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利息支付2个月。2017年3月2日向许荣和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后利息支付2个月。2017年3月17日向许荣和借款15000元,没有支付利息。上述三次合计借款60000元。现罗阿环没有支付借款利息,又拒不偿还本金。该笔借款系在罗阿环与其妻子何文秀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罗阿环与其妻子何文秀共同承担偿还。罗阿环、何文秀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罗阿环因需要资金向许荣和借款2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约定月利率2.5%,罗阿环出具借条一张给许荣和收执,借款后罗阿环按月利率4%支付了两个月利息1600元,本金没有偿还。2017年3月2日罗阿环因需要资金向许荣和借款25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约定月利率2.5%,罗阿环出具借条一张给许荣和收执,借款后罗阿环按月利率4%支付了两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没有偿还。2017年3月17日罗阿环因需要资金向许荣和借款15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罗阿环出具借款合同一张给许荣和收执,借款后罗阿环借款本金没有偿还。另查明,罗阿环与何文秀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云结字第020603954号。以上事实有许荣和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陈述为据,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阿环、何文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罗阿环因需要资金向许荣和借款,有借条及借款合同加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借贷关系,罗阿环经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其仍然没有返还,已构成违约。金额20000元及25000元的借款时有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但罗阿环没有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现许荣和起诉要求罗阿环返还借款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但罗阿环先前已按月利率4%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已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应予以扣除。金额15000元的借款没有约定月利息,但罗阿环没有及时还款,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占用资金期间的逾期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罗阿环、何文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许荣和要求罗阿环、何文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阿环、何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许荣和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全部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400元可予以扣除。二、被告罗阿环、何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许荣和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款全部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500元可予以扣除。三、被告罗阿环、何文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许荣和借款本金15000元及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款全部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被告罗阿环、何文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劲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维维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