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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孙谋尧与王照青、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谋尧,王照青,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29号原告:孙谋尧,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行通源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岭,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照青,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90号1005室。负责人:王照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开发区裴家村。法定代表人:裴振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骏,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谋尧与被告王照青、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日照市宝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孙谋尧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谋尧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谋尧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3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送达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孙谋尧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