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679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詹新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