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财保19-1号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庆生,湖北高旻律所事务所律所。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高旻律所事务所律所。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8号元辰国际B2栋19层1902室。负责人:谭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保全申请,作出(2017)鄂019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该裁定已执行。现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