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439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居民.被告:华某,男,生于1985年7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亲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