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普天同庆酒业有限公司、焦志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宜兴市普天同庆酒业有限公司,焦志远,焦凤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553号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8185H。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兴(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兴市普天同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卫生小区陶都路店面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52392P。法定代表人:焦志远。被告:焦志远,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焦凤华,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华盛环保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普天同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同庆公司)、焦志远、焦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盛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2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盛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志明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