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朱纪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朱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朱纪国。本院在执行王伟申请执行朱纪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纪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