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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朱纪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朱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朱纪国。本院在执行王伟申请执行朱纪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纪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