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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全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全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243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馨和园小区5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全贵,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全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李韵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姜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