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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镝舟诉郑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611号原告:钱镝舟,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生,现住:吉林油田松江区。被告:陈彦,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生,现住:松原市繁荣小区。被告:郑权,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现住:油田镜湖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镝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人民陪审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