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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渠福君、孙善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福君,孙善虎,李道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恢395号申请人渠福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孙善虎,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道振,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福君与被执行人孙善虎、李道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渠福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