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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536号原告:张海波,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斌,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波,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1-1)。法定代表人:张进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波诉被告凌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海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张海波负担。审判员  余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