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卜照利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照利,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初41号原告卜照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267-1。法定代表人刘祥龙,区长。委托代理人巩怀欣,日照市东港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3143-9。法定代表人齐家滨,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民,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辉,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照利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卜照利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照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照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照利负担。审 判 长 高月玉人民陪审员 吕象民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凤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