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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燕萍与被执行人张家文、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萍,张家文,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朱燕萍,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家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燕萍与被执行人张家文、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张家文、王燕名下的房屋已被拍卖了其中一套,所得款项已分配给各申请人(该案分得款项2万元),其余财产正在处置中,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