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芳,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子垠,该分局法制办公室民警。再审申请人李建芳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芳申请再审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十条,管理逝者户口本及申报注销户口的主体是逝者的亲属。再审申请人作为XX山的亲属,受XX山生前委托和其遗嘱委托,管理其户口本。被申请人从再审申请人手中强行扣留该户口本,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非法行政。本案未经庭审审理,未经举证质证,且注销户口的法定要件——XX山和王增平的死亡证和身份证原件均在再审申请人处,两审法院却将被申请人非法扣留XX山户口本的事实,认定为因XX山和王增平的户籍已被注销而收回该户口本,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一审法院未依法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二审法院未依法全面审查一审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撤销两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返还XX山户口本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扣留XX山户口本并谎称户口被注销的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申请人返还该户口本。涉案户口本的户主为XX山,户内成员为王增平。因上述二人户籍已被注销,该户口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再审申请人并非该户口本的同户籍成员,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建芳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受XX山之托管理其户口本,该户口本被被申请人扣留,属于非法行政,请求撤销两审裁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建芳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