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廖翔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翔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26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翔,男,1986年9月2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人廖翔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廖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翔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晚至同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廖翔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先后3次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田某1经营的烟杂店内,采用持刀威胁、强拿硬要等手段,对被害人田某1进行威胁,并强拿被害人田某1烟杂店内的“芙蓉王”牌香烟5包、“中华”牌香烟2包、“利某”牌香烟1包、“口味王”槟榔1包等物品。2017年2月20日晚至同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廖翔伙同杨某等人经预谋后,先后2次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李某1经营的棋牌室内,采用小刀划、任意毁损等手段,在被害人李某1的棋牌室内刀划桌子恐吓他人,并无故将被害人李某1棋牌室内价值人民币151元的凳子6只、热水瓶5只等损坏。归案后,被告人廖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翔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田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吴某、陈某1、滕某、龙某、陈某2、向某、代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翔伙同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翔曾因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现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丁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