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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邹吉进陈登英与周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进,陈登英,周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6600号原告邹吉进,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登英,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娟,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邹吉进、陈登英诉被告周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吉进、陈登英以及被告李传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吉进、陈登英诉称:原被告均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146号2栋业主,系邻居关系。双方房屋相邻,原告与被告房屋中间有一米多宽的采光井。被告非法将其改建为生活房屋,在原告墙体方修建洗衣槽、悬挂热水器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建筑恢复原貌,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非法修建的建筑并恢复原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娟辩称:我搭建的部分并未侵犯原告的相邻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146号2栋业主,原告住8楼2号,被告住8楼3号,系邻居关系。因原告无法取证,本院承办人经实地查看,双方房屋相邻,8-2户客厅与8-3户生活阳台共壁,生活阳台外有一处宽约1.4米的采光井,采光井再向外约2米处为两户阳台,双方阳台间距为采光井约1.4米的宽度。被告为充分利用采光井的空间面积修建了水泥板将被告的生活阳台与大阳台联通,并在搭建的面积上安装了冰箱、洗衣槽、热水器、防盗网等设施。另查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该小区同类户型的房屋在该位置多有搭建,但需要搭建的业主征得相邻业主以及楼下业主同意。在没有商量一致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会向搭建业主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原被告因无法协商一致曾经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过协调。被告搭建的部分是被告生活阳台的采光井,被告因为搭建问题向原告请求过谅解未果。违章搭建的部分因其为悬空采光井,故并未占用公摊面积。此外,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向该小区物业公司即重庆川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抄告函,内容载明被告擅自修建建筑构筑物,无相关部门许可,属在建违法建筑,要求物业公司对该户业主停止供水、电、气直至违法建筑消除。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后,周娟并未按照通知书要求整改继续装修,现已装修完毕入住。上述事实,有照片、视频光盘、房屋产权登记证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未占用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在自家生活阳台外的采光井修建水泥板将自家的生活阳台与大阳台联通,虽属违法建筑,但并未给作为相邻方的原告一户造成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生活不便或其他实质性损害。故关于消除违法建筑的问题,本院不作处理,原告可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此外,被告在搭建部分安装的凸出式防盗网对原告阳台的视线有一定遮挡,故被告应当拆除该凸出式防盗网消除对原告阳台采光的影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邻里关系对安居乐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朝夕相处、鸡犬相闻,有一个友好的邻居,有一个和睦的邻里环境,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原被告双方作为邻居,彼此之间应当相互礼让,原告应当体谅被告全部拆除恢复可能对双方房屋产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反省未充分尊重原告意见就开工搭建房屋可能将来会给双方相处带来不和谐。针对本案,本院的目的并不限于判决双方孰对孰错,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才是最终目的,原被告双方应从公平合理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出发,本院建议判决后双方协商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最终化解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146号2栋8-3号搭建部分上所修建的防盗网。二、驳回邹吉进、陈登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