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刘晓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增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晓志,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志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