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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明才、邵发巧等与昭阳区永江不锈钢水箱加工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明才,邵发巧,盘某,段其程,段其珍,昭阳区永江不锈钢水箱加工厂,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6号原告段明才,男,汉族,1956年3月14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系段发林之父)。原告邵发巧,女,汉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段发林之母)。原告盘某,女,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县人,住址同上(系段发林之妻)。原告段其程,男,汉族,2006年6月13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段发林之子)。法定代理人:盘某(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段其珍,女,汉族,2014年2月28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段发林之女)。法定代理人:盘某(基本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张高见、白梅,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昭阳区永江不锈钢水箱加工厂(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办事处荷花12社)。法定代表人:钱永江。委托代理人:王波,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邮电小区八幢三单元一楼二号)。负责人:李寿联,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河街)。法定代表人:李寿联,系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焱,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大学本科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明才、邵发巧、盘某、段其程、段其珍诉被告昭阳区永江不锈钢水箱加工厂、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泸州市鑫鸿兴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明才、邵发巧、盘某、段其程、段其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明才、邵发巧、盘某、段其程、段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5元,减半收取899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刘吉凯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