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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家华与王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华,王军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029号原告:孙家华,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卿,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军民,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孙家华与被告王军民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孙家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孙家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